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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承租住宅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
三、符合第七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切結書。
五、其他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規定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