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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辦理共同管道工程結構設計時,應分析及計算下列情況:
一、軟弱地盤沉陷之影響。
二、地下水引致上浮力之影響。
三、地震之影響。
四、地盤液化之影響。
五、對鄰近結構物之影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