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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新市鎮土地決標後,未得標人之押標金應當場無息退還。但標價低於公告之標售、標租底價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