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標售、標租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無人投標或廢標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其酌減數額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二十。
經依前項重行公告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酌減該標的物底價,並依本辦法規定重行辦理標售、標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