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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建築物之設計,其基地臨接道路部分,應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
或法定騎樓;其具頂蓋部分,頂蓋淨高應在六公尺以上;步行專用道設有
花台或牆柱等設施者,其可供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依規
定應設置騎樓者,其淨寬從其規定。
住宅區基地境界線及除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距離建築線二公尺範圍內以外
之開放空間,為安全管理需要,得設置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
手或灌木綠籬,且其透空面積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