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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
一、買受人已申請核准案件,尚未逾核准有效期限。
二、買受人有其他已受理或審核中之申請案件。
三、不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情形。
四、逾前條規定補正期限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時,應將申請書及附件全部發還,並得將駁回理由有關文件複印存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