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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得檢具資格證明文件、異議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異議不予受理:
一、未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異議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