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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完成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者,得參加管理人員資格測驗。
完成換證訓練課程及時數者,得參加管理人員換證測驗。
資格訓練或換證訓練之課程或時數不足者,應補足其課程或時數,始得參加前二項規定之測驗。
第一項及第二項測驗不合格者,得重新參加測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