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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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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地政士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申報變更事項備查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其因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所定事項變更時,並得準用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申請換發地政士證書或開業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