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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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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將社會工作師移付懲戒時,應以書面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社會工作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依章程或相關規定處分者,應一併載明處分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