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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輔具產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藥事法所稱醫療器材者,應符合藥事法規定。
二、非屬藥事法所稱醫療器材者,檢驗及驗證以符合國家標準為原則。但尚未訂定國家標準之輔具產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另定基準或規範,作為輔具產品檢驗及驗證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