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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起始日及補助金額,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前項審核通知前已接受服務者,以提出申請且備齊文件當日為補助起始日。
因情事變更改變補助金額者,以其事實發生日起算補助費。
因情事變更致補助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日之次日停發補助費。
重新核定補助金額或資格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