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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以每一海關所在地為一區域。但實業部得就各區域指定其
設立之次第,或因必要令兩區域以上合併設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