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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以筆試方式為之,並得實施口試。
前項筆試及口試成績,每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依第一項規定實施口試者,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甄試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得保留至中央主管機關所辦理之下一次甄審;筆試成績保留期間內未參加口試或參加口試仍未及格者,應重行申請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