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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開立收據時,應按捐贈財物之種類載明下列事項:
一、金錢:金額。
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種類、數量及時價。
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
(一)動產:種類、數量及時價。
(二)不動產:坐落、面積及權利範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