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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三十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
前項申訴處理調查單位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