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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該電子資料負保密義務。
處理及使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