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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編列預算補貼國內大眾運輸業者,依本辦法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提供半價優待而減少之收入。各級政府在未實施補貼前,由交通部監督業者於調整票價時納入營運成本。
國內大眾運輸業者依前項規定調整票價支應其因提供半價優待而減少收入者,應將其實際優待情形製作報表,供主管機關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