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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托育補助費或養護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臺灣地
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
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
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