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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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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補助費:
一、未依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四、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
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