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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貧困家屬患精神病者,應先至指定醫療機構精神科門診,如經醫師診察認為需要住院治療者,得轉送公立醫療機構門診部詳細診察,確需住院治療者,方准予住院治療,如病急必需住院而各該院一時均無床位時,准先送當地附近其他醫療機構,事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