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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
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就職前撤銷其當選公告;就職後函請國
民大會註銷其資格:
一、不符第四條規定資格。
二、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
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