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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同互助資料
卡送本會全體一次辦妥參加手續。
新任人員於就職當月,依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