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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之主管選舉機關,應將各該選舉單位選舉人之資格審
查後,造具選舉人名冊正、副兩本,記載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
、住所等項,於選舉前五十日完成,並公告之;同時並將總名額報請上級
選舉機關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