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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處研考事項。
二、關於本處公文之收發、繕校、用印及分發事項。
三、關於本處機要文電處理及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本處公文時效管制及改進事項。
五、關於本處業務會議之協辦及處務會議之會議紀錄事項。
六、關於本處現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保管事項。
七、關於本處公用車輛之購置、調配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處財物之採購、收發、登記、保管、報廢及員工薪津表冊編製
事項。
九、關於本處檔案管理及文件報告之編印事項。
十、關於本處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廳舍與眷舍之營繕及分配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處員工公保費、健保費、勞保費、福利互助金之計算及繳納
事項。
十三、關於圖書資訊系統之策劃、督導、協調、審查、管理與資訊系統之
設計及資料處理等事項。
十四、關於各種資訊硬體設備與軟體之租購、維護及使用技術之諮詢開發
等事項。
十五、關於業務自動化、辦公室自動化之設計及推動事項。
十六、其他不屬各課室之職掌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