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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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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並得分股辦事:
一、第一組: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
、罷免之辦理事項;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
長選舉、罷免之計畫、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與資料蒐集
、運用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事項。
二、第二組:選舉人及罷免案投票人名冊之編造事項。
三、第三組:選舉公報、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之辦理事
項。
四、第四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之辦理;有關選舉、罷免訴訟及法令之
擬釋事項。
五、行政室:議事、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納、公產公物
之保管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及行政室。但金
門縣、連江縣選舉委員會設第一組及行政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