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5: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臺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八個地區臺,轉播本臺節目及負責播出地方性政
令宣導節目。
地區臺置臺長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
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