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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法院就其受理之交通事件,得囑託有關機關實施鑑定,並得聘任就車輛性
能或駕駛經驗具有特別知識者為諮詢人員。
前項人員就具體事件為書面或言詞有所陳述時,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
之規定。
第一項諮詢人員得按月酌給報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