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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凡審判事件,以庭長充審判長。但因事不能出庭時,得由資深審判官代理。
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主任檢察官,得親自處理所屬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所屬檢察官事務移轉於所屬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