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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指定試行之法院應備置合意選定法官之文書例稿,供當事人使用(如附
式一至三)。但當事人提出之文書,不以法院所備之例稿為限。
受指定試行之第一審法院受理民事通常訴訟事件,於送達第一次期日通知
書予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時,應併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說
明書」、「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如附式四)、「民事委任狀」(如附
式五)。
前項事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於送達上訴狀繕本或其他函件予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時,應併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說明書
」、「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如附式六)及「民事委任狀」,並於檢卷
送交第二審之函內載明送達情形。
圖表附件:
附式一民事選定法官合意書.PDF
附式一民事選定法官合意書.DOC
附式二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選定法官審判陳報狀).PDF
附式二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選定法官審判陳報狀).DOC
附式三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當事人未能合意選定法官三人,聲請由被選定之法官共推第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陳報狀).PDF
附式三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當事人未能合意選定法官三人,聲請由被選定之法官共推第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陳報狀).DOC
附式四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當事人一造陳報擬選定法官一人).PDF
附式四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當事人一造陳報擬選定法官一人).DOC
附式五民事委任狀.PDF
附式五民事委任狀.DOC
附式六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當事人陳報選定法官一人,待對造選定法官一人,再由該二位法官共推第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PDF
附式六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當事人陳報選定法官一人,待對造選定法官一人,再由該二位法官共推第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