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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再審被告、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得依職權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辯論而為判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者,審判長得另定言詞辯論期日,或不行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