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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複製、留存備份、封存、攜去或留置行為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實施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實施。經該表示異議之人請求時,應以書面載明實施調查之內容交付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