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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司法院所為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解職、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法官任用及第四十二條免職等職務處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解職者,自解職令核定後經送達當事人時起生效並執行。
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任用者,溯及自始無效,並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免職者,於事實發生之日生效,並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