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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法院移付調解後逾二個月,應即依職權查詢調解結果,並促請調解委員會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