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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二條規定,於法院決定行遠距審理時,得隨同寄發期日通知書檢附筆錄簽名頁、結文或各項費用之申請書兼領據紙本,由陳述人於遠距審理中或結束後,在筆錄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上簽名,依法院端指示以科技設備傳送或將該筆錄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畫面截圖存檔後辦理,並應列印附於卷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