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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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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彈劾案經審查決定不成立,應於三日內行文通知提案委員。如有異議,應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由提案委員二人以上共同提出,陳報院長後,由其他委員依輪序擔任審查。提案委員逾期未提出異議,原審查決定不成立確定。
前項異議之提出經陳報院長後,應自院長簽署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召開再審查會。
再審查會之召開,準用第五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