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2 02: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眷舍、宿舍分為
一、簡任級 (舊廿八坪、新四十坪)
二、薦任 (舊廿坪、新三十六坪)
三、委任級 (含雇員舊廿坪、新三十二坪)
經機關首長特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