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以建立本法第二十一條合格廠商名單者,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擬建立名單之名稱及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四、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名單之有效期限及展期手續。
七、資格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八、廠商列入該等名單所應符合之條件及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九、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一、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名單有效期限內之預估採購總額,得於公告中一併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