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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機關應建置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公務人員所需環境及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