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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司法院對申請甄試且符合口試資格者,得函請執業地區律師公會或曾任職
之機關(構)等提供品德、辦案能力及其他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