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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海空港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受理設置自由貿易港區申請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於受理申請書件證明齊備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舉行公聽會並完成初步審核。
二、經初步審核同意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其有不合於申請劃設之資格、條件或確有管理上之困難者,應不予同意。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確有管理上之困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該航空站或港口之運輸作業能量已呈飽和而無擴充之計畫。
二、無法提出適當之管理機關組織因應計畫。
三、管理機關執行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職掌事項有窒礙難行之因素。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