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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調解委員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行政法院定之。但法官於有必要時,得命調解委員至同一法院轄區之其他地區執行調解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