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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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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懲戒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並得各置科員一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