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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 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設計與開發之書面程序,且規劃與管制產品之設計與開發。
在進行設計與開發規劃時,製造業者應決定下列事項:
一、設計與開發階段。
二、適合於每個設計與開發階段之審查、查證、確認及設計移轉活動,設計移轉活動可在設計與開發輸出成為最終產品規格之前加以查證,以確保其適於製造。
三、設計與開發之職責與職權。
製造業者應管理、參與設計與開發不同小組間之介面,以確保有效溝通與明確之職責分工。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化之規劃輸出,並隨設計與開發進展,適時予以更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