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5: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 條
使用基樁承載建築物之各種載重時,不得超過基樁之容許支承力,且基樁之變位量不得導致上部建築物發生破壞或影響其使用功能。
同一建築物之基樁,應選定同一種支承方式進行分析及設計。但因情況特殊,使用不同型式之支承時,應檢討其相容性。
基樁之選擇及設計,應考慮容許支承力及檢討施工之可行性。
基樁施工時,應避免使周圍地層發生破壞及周邊建築物受到不良影響。
斜坡上之基樁應檢討地層滑動之影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