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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 條
裁定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製作載有下列事項之證書附卷:
一、受裁定人。
二、公告或告知之方式。
三、公告之起迄年月日或告知之年月日時。
得抗告之裁定雖經公告或告知,仍應送達於受裁定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