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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 條
請求人或其繼受人或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請求閱覽公證卷內文書。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於依前項為請求時準用之。
請求人之繼受人及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請求閱覽時,應提出證明文件。
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證明文件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