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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8 條
製造業者應就下列與顧客溝通之事項,決定與實施有效之安排:
一、產品資訊。
二、詢價、合約或訂單之處理與修訂。
三、顧客回饋及顧客申訴。
四、說明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