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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8 條
船舶因不可抗力不能繼續航行時,運送人或船長應設法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