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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8 條
各官科、職類軍官,每年由人事權責單位實施定期經歷鑑定,以檢討計畫調任與調訓成果,作為經歷管理計畫單位策訂通才與專業發展計畫之準據,其經歷鑑定因素如下:
一、思想與品德。
二、學歷與經歷。
三、考績與考核。
四、優良與不良紀錄。
五、年齡與體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